時間:2007年7月31日(二)下午13:00~8月1日下午4:30
一、男子籃球賽:
1.各中區會推派一隊參加、泰雅爾中會得派兩隊,每隊註冊運動員12名(不含隊職員、幹部)。但承辦單位按區域聯禱網組六至七隊參加。
2.比賽制度:採單淘汰賽,錄取前六名。
3.比賽方式:採、上下半場各20分鐘進行比賽。
4.凡中途棄權者不得列入名次。
5.出場比賽之運動員需穿統一之運動服並印上號碼。
6.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體育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7.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二、排球賽(男/女團體賽)
1.各中區會推派男、女各一隊參加、泰雅爾中會得派兩隊,每隊註冊運動員報14名(不含隊職員幹部)。但承辦單位按區域聯禱網組男、女六至七隊參加。
2.比賽制度:採用單淘汰賽,錄取前六名。
3.比賽方式:採五場三勝制,每局25分,決勝局15分(8分換位置)。
4.凡中途棄權者不得列入名次。
5.出場比賽之運動員需穿統一之運動服並印上號碼。
6.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體育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7.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三、傳統男女混合射箭
1.各中區會推派一隊參加,、泰雅爾中會得派兩隊,每隊註冊運動員得報4男4女計8名,候補2名(1男1女)。(不含隊職員幹部)。但承辦單位按區域聯禱網組六至七隊。
2.比賽制度:採積分晉級複賽、決賽。
3.比賽方式:
(1)男、女輪流各射五箭。
(2)預賽射箭距離10公尺,錄取前12名進入複賽。
(3)複賽射箭距離15公尺,錄取前6名進入決賽。
(4)決賽射箭距離20公尺,依據8人射箭之總分判定名次。
4.計分方式:
(1)黃心靶(5、4、3、2、1)
(2)若射到黃心靶線則以高分計算
(3)若同分以射箭最高分為判定標準
5.器材:由大會預備弓、箭(為求公平性,參加選手一律使用大會預備器材進行比賽)
6.出賽運動員必著統一運動服。
四、男女混合拔河比賽(傳統式):
1.各中區、會註冊男女各10人(合計20人)另得登錄候補男女各二人、
泰雅爾中會得派兩隊,但承辦單位按區域聯禱網組六至七隊。
2.各隊可另設指揮員一人,只限持旗者。
3.各領隊須依比賽時間前二十分鐘全體隊員均到場參加檢錄。
4.場地:拔河繩中繫一紅布置於中線左右各二公尺各畫一決勝線,
繩中央「紅布」左右二公尺各繫一標幟。
5.比賽辦法:a.口令「各就位」-全體起立,各隊第一人立於決勝後,其他依順序排列。
b.口令「預備」一隊員同時握繩蹲姿但不可拉動。
c.聞槍聲(或笛聲),各隊以自力比賽。
d.槍聲(笛聲)起,四秒內未能將中央標幟拉過決勝線,則以槍聲再響時(40秒到)中央點接近何隊為勝。
e.每場比賽以三局二勝制,每兩局間休息一分鐘,第三局前,雙方隊長再選邊,但隊不可離場。
6.附則:
a.隊員不得穿著釘鞋及顆粒鞋參賽。
b.女性隊員可補男隊員之不足,但男隊員不得補女隊員之不足。
五、大隊接力:
1.各中區會選派十二人參加(男6人、女6人) 、泰雅爾中會得派兩隊,
但承辦單位按區域聯禱網組六至七隊。
2.競賽方式與規則:
a.採計時賽、預賽錄取前8名進入決賽。
b.方式:(1)聞令第一人自起跑點起跑,跑至交棒區交給第二人,繼續前進完成。
(2)棒次排列:牧者(男)、長老(男)、婦女(50歲以下兩名)、兒童(12歲以下男、女各一名)、青少年(17歲以下男、女各一名)青年(39歲以下女、男各兩名)。
(3)最後一棒必須頭上綁紅布條。
(4)每棒跑100公尺。
六、註冊辦法
(一)競賽單位:各項競賽以中區會為單位組隊參加。
(二)運動員資格:
1.經過正式註冊手續者。
2.身體健康可參加激烈運動者。
3.教會之信徒及部落居民,均可代表所屬中區會競賽。
4.代表二個單位以上註冊報名者得取消其代表資格。
5.凡參加競賽單位,均由各中區會負責辦理正式註冊手續。
6.各項註冊表,單位必須用大會印發註冊表並填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大會競賽組應用。
(三)註冊截止日期:
1.各類競賽報名截止日期:2007年7月18日(三) 下午5時正前
2.報名方式:
以電子郵件、郵寄、傳真或逕自送達排灣中會事務所陳永明牧師辦理註冊,逾期或不符合規定者概不受理。(請以電話確定即完成註冊)
郵寄:屏東縣內埔鄉水門村中山路268號
傳真:08-7991609
電子信箱:z2547@ms47.hinet.net
(四)抽籤辦法:
1.大會各項競賽均視參賽隊伍多寡決定比賽制度。
2.抽籤日期:主後2007年7月24日(二)上午10時正。
3.地點:排灣中會會議室。08-7993930-1
4.一律由競賽組代抽各單位不得異議。
(五)領隊及裁判會議:
1.日期/時間:主後2007年7月30日(一)上午10時正。
2.地點:水門長老教會
3.請各中區會派代表及裁判員參加(另發通知)。
(六)參加辦法:
1.參加比賽之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應參加開、閉會禮拜等大會一切活動
並注意運動精神及維持場地之清潔(大會設精神錦標)。
2.各單位運動員服裝為求整齊,由各中區會負責統一製作衣服。
3.各單位參照任何競賽必須照大會安排時間出賽前二十分鐘到 場報到,超過者視同棄權。
4.每單位應設總領隊、副領隊各一人,指導管理及隊長若干人負責實際指導與管理,各單位選手與本會連絡之責以求大會順利進行。
5.參賽各項競賽,凡一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否則影響精神錦標成績。
6.報名選手如非限定對象者得自由棄項,但比賽中出場選手之人數調配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大會依法處理時不得異議。
(七)大會各項競賽秩序:均由競賽組以抽籤方式編排之。
八、錦標計算方法及錄取名額:
1.各單項錦標均錄取前六名,按六、五、四、三、二、一計分,由大會頒發獎品(單項頒發獎品及精神錦標、總錦標則頒發獎金)。
2.總錦標錄取前六名,以各單位在各項錦標之成績累計總分最高者錦標,積分相同,則以得較高名次較多者得錦標,若再相同時,亦以此類推。
3.精神錦標錄取前六名,按各項競賽成績及出席各項活動之紀律判定,標準如下:
(1)競賽成績:50%
(2)團隊紀律:20%
(3)出席率:20%
(4)場地清潔:10%
九、申訴:
1.球員資格申訴,應在比賽前提出。
2.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止。
3.冒名頂替參加各項比賽,經發現取消該隊之資格,其所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4.各種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選手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