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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文請寄賴約翰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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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於當晚製登本版面

 
 
 
 
 
 
 
 
 
 
 
 
 
 


 
 

 求婚記
     
文/伊雅斯 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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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要結婚了!
       
        世勇與欣瑜老師,終於要結婚了!上週六晚上六點半,唐家及教會的兄姐們一行數十人,在陳明光牧師帶領傳道及教會的小會員們,陪同我們的青年唐世勇老師至同是本教會的青年陳欣瑜老師家求婚了。由於雙方家長彼此間的共識,期望他們的兒女能在教會舉行婚禮,所以按照本會的單行法規的規範─「婚姻細則篇」的定訂。凡以教會儀式辦理婚禮者,從提親階段開始,皆由教會婚姻小組介入參與及輔導。

結婚序曲

        世勇與欣瑜這對青年的交往過程,可堪稱說是時下青年男女
在交往時的模範。自來到三地教會牧會後,我們夫婦倆常看著這對青年,他們結伴在週六、日參與教會的各項服事工作。他們倆人可以說是把來上教會,當作是約會的時間。因為週間他們倆人分別在霧台國小及古華國小擔任教職的工作,平常就沒有什麼時間來獨處、相聚。不過他們倆人就會透過在教會帶青少年的服事時,來增加彼此的感情。他們倆人的服事態度,真的讓人感動及欣佩,因為現在的年輕人對愛情的價值觀,大多採取所謂的速食的心態,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因此常常可以看到年輕人在倆人的世界裡,常不在乎別人的眼光,把身旁的人當作不存在似的,自顧不暇地沈浸在對方的世界裡。可是他們倆就不太一樣,反而在一群對異性正值充滿好奇的青少年之中,擔任他們的輔導及榜樣。透過參與教會的服事,他們也彼此委身在上帝信實的祝福之中。從每週一、四晚的義務課業輔導國小班的時間裡,世勇常常花時間陪伴這群孩子做功課,也教導他們的數學……等,期望孩子長大後,能帶給原住民更多的未來及盼望。其實晚
上的時間,他可以和即將共結連理的欣瑜談談未來的夢想。但是……他卻在每天下課後,從深山的霧台返回三地部落,然後來到教會。週五晚可以說是週末約會的好時間,但是他們倆人卻會一同相約來到教會參加查經班的課程,並在之後的假期─週六、日的所有時間,他們都在參加聚會,他們都在教會服事……。

結婚進行曲       

        他們倆人的結合可以說是對教會的祝福,因為教會擁有這麼好的一對青年楷模,從他們的交往開始到正式訂親、結婚都要採用教會儀式,這對擁有聲望背景的家族來說是一大考驗,但是他們卻不受世俗的作為及價值觀的影響來見證他們的婚姻。我們都知道排灣族是一個並系的社會,家庭發展的模式是主幹型家庭,家系繼承制度是「長嗣繼承、餘嗣分出」(子女中居長者,不分男女)。也因男女兩性繼承的機會均等,所以就婚姻的形式

可分為四種:kitare「迎偶婚」、pakitare「從偶婚」、mecevung「新建婚」、patcaciger「雙繼婚」。因此父方親屬與母方親屬的地位完全相等;其親屬的本家與分支系統由家宅系統發展所成,並且有一個直系中心。愈是接近直系的,其家系地位愈高,因而形成了階級化的宗支組織。所以兩家族的聯姻常常會在提親時,看到彼此雙方家族地位的高低區別。若是女方家族地位高於男方地位時,那麼所要求的聘禮就不能低於女方地位及身份的尊貴。想當然爾地,男方要付出的代價是要非常高的。

都是社會階級制惹的禍

        記得有一年我參加排灣中會的宣教大會,當時我還是涼山教會的
執事,因此與蔡牧師一同代表教會出席參加。在大會分組討論時,同組中有一位長老(同時也是縣議員的身份),她分享著說,有一次她們教會的一位姐妹跑來向她訴苦說:「長老,長老怎麼辦!,我隔壁村的好友qaruai她的聘金比我還要多,害我好丟臉喔!」這位長老聽了,就問她說:「那請問妳的聘金是多少」,她回答:「八十萬」。這位長老再問她:「那妳的那位好友qaruai的聘金是多少」,她答:「一百二十萬」。當下,我們很不可思議地聽到這樣的事情。這位長老分享這樣的事情給在坐的組員聽,最主要的目的是,現
在部落的孩子們受到了平地人的文化影響,把自己的身價用金錢來作衡量了。這一個孩子會有這樣的價值觀,其實也是受到我們上一輩的態度所左右。其實,大家也都知道,在北排灣及魯凱族的部落裡面,有很多年輕的夫婦到現都還在背負著當年聘金的貸款壓力。有時候,在部落裡我也會有意無意地聽到某位當婆婆的不會直接叫她媳婦的名字,直接就叫她「一百萬」。因為她心有不甘地替兒子打抱不平,她認為只是因為媳婦的家族是排灣族的頭目,並且她有個固定的工作,就被要求這樣的「聘金」,她覺得兒子的生活很辛苦,所以透過這樣的揶揄方式來紓發她的不滿。
        過去我們的社會文化因為講究階級制度,所以部落中所有的權利
大都集中在頭目家族的身上。頭目因著權利可以擁有土地,因此平民及一般的貴族無論是耕地或造屋都必須要徵得地主的許可。凡家屋建築在某一地主的宅地上,居住在該家屋內的家庭成員就屬於這家地主所管轄,因而形成了一個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群體─kamamazangilanan「團」。由於團主必須擁有土地,而土地依照長嗣制承法則,所以團主的地位也是世襲的,且也須依照長嗣繼承法則。由於重長嗣的結果,所以長嗣與餘嗣的社會地位有顯著的不同,而形成了社會階層制度。這個制度雖然在政策上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但卻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社會行動。因為排灣族人都想藉著婚姻的關係提高自己子女的社會地位,而大部份的部落頭目都具有地主及團主的身份。所以婚姻的決定不再於當事人或其家長可以決定,乃需透過家族長輩之同意方可進行。因著這樣的循環,很多已過適婚年齡的女性,縱然有心儀的對象或可以互託終身的伴侶,但就因為「門不當、戶不對」的階級意識,阻繞了她們的辛福。

在上帝面前救恩都是平等的

        耶穌曾說:「你們當中誰要作大人物,誰就得作你們的僕人;誰
要居首,誰就得作你們的奴僕。正像人子一樣,他不是來受人侍候,而是來侍候人,並且為了救贖眾人而獻出自己的生命。」 (馬太福音20:26b~28) 故此,一個管家所行的每件事皆須向主人負責、交代,並以主人的利益為依歸。當一個基督徒也是必須覺察他所擁有的,不論是金錢、才智…等,都不是屬於自己的,而都是由上帝憐憫的恩典所賜,為此我們必須把從上帝那領受而來的恩賜,獻給上帝使用並向祂負責。彼得說:「現在我確實知道,上帝對所有的人都平等看待。只要是敬畏他、行為正直的人,無論屬哪一種族,他都喜歡。」(使徒行傳10:34~35)
        欣瑜及世勇是一對愛上帝及尊敬長輩的年輕人,所以他們願意用教會的儀式來宣告自己的「約」要建立在上帝的應許之中。所以在教會的儀式中,我們的教會也融合了自己族群的文化,同時也加深信仰的教導,讓部落的族人明白,貧富貴賤都在上帝的祝福中得到立約的應許。所以我三地門教會的單行法─婚姻篇裡這樣訂定:

第三條「提親」(kiteqteq)
1.雙方家長事先協調,談成後若有意行教會儀式辦禮婚
禮,則報備至本會小組,苦雙方家長無共識以教會儀 式辨婚禮,則本會小組不介入此婚姻過程。
2.凡以教會儀式辦理婚禮者,以下條列皆遵行。

第四條「求婚」(tjemulinga)
1.攜帶物品:
*肉(五斤)
*檳榔(含葉、石灰)
*糖果
*年糕(qavai)
*飲料(不得設酒)
*lakarau(花冠)一項(由受求婚者為配帶)
2.雙方家長談成後,並開始研商訂婚事宜。

第五條「訂婚」(mapapenet)
1.不得設置囍餅
2.訂婚席桌八~十桌(雙方家長各半負擔),席桌不得設酒。
3.訂婚過程中得交換信物。
4.聘金:男入贅者六萬,女嫁出者十二萬元整。
5.附佩刀一把。
6.花冠只準一項。
7.
第六條「結婚」
1.凡社區、外縣市之教友及受過洗之信徒,符合本教會條件者皆可於本會教堂舉行婚禮。
2.於本會結婚,以誠信平等為原則,不分貴賤、尊卑、階級。
3.接受婚姻禮聘後,不得假藉任何理由,增加其他雜項支出。
4.遵行地方習俗之迎娶。
5.宴席不得擺設煙酒。
6.花冠只準二項(由新娘與教會主事者─證婚人配帶)。
7.大眾宴席中不得贈送禮品給新婚者,禮品得私下贈與。
8.迎親之聘禮(paukuz)
*qavai(10條kinepe,2條ljaljak)
*飲料
*檳榔(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有檳榔柄)
*肉(頸或大腿)
9.新娘欲抵達新娘家時,新娘家屬不得至親屬起站(kipapiqacalj)
10.迎娶後至男方家設席五桌。
11.聘禮得抬舉。
12.宴席時不得放鳴炮。
13.中午宴時,親家席桌不得多於6桌。
14.抬轎只准一個。
15.行為不貞者不得採教會儀式舉行婚禮。
16.至親屬家除喪者,不得於教會舉行婚禮。
17.不得設置完婚儀式(mavesuaung)。

第七條「跳傳統舞」
1.一律著傳統服。
2.為跳傳統舞不得贈送文物至每戶人家,保持傳統互愛互助的習俗。
3.跳完舞後請一位長老或村長作結束禱告。

第八條「附註」
1.所有婚禮,訂婚及結婚鼓勵著傳統服。
2.凡有意於教會儀式舉行婚禮者,均遵照此條例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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